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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5-06-29]

  中科园发〔201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对中关村企业的信贷融资创新,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融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是指银行、保险等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企业通过信用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方式从合作银行获取的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指保险机构和相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产品由保险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对其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根据保单约定,对其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依据企业的申请和保险机构的承保情况,确定企业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享受银行信贷创新融资贴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为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申请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的中关村企业,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

  (二)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贷款时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三)获得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且贷款时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按期还本付息,符合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在原有星级对应贴息比例基础上提高5%。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贷款,按月计算贴息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贷款不予补贴。

  第十条 企业贷款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向贷款银行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贷款,每满一年申请一次。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信贷融资的年度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银行信贷创新融资的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银行可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息标准,但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三章 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一节 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参与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及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并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贷款日之前取得的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年收入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需提供信用等级证明材料(融资前取得且在有效期内);

  (六)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需提供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加盖创业投资机构公章);

  (七)贷款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八)贷款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九)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十)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

  (十一)利息单复印件;

  (十二)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十三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备查。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报告》或者《银行代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报告》(加盖银行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节 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并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贷款日之前取得的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材料复印件;

  (六)贷款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七)贷款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八)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九)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

  (十)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十一)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备查。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报告》(加盖银行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节 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贴息资金支持,并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贷款日之前取得的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五)贷款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六)贷款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七)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八)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

  (九)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利息单复印件;

  (十)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十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备查。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报告》(加盖银行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支持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汇总审核有关银行信贷创新融资的企业贴息申请资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贷款补贴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由其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给相关企业。合作银行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确认申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汇总、初步审核企业贴息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情况的进展报告及报表。合作机构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2号)同时废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等相关办法中有关支持措施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