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优化首都专利保护环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1月21日
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优化首都专利保护环境,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各种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向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个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 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10-12330 或向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电话举报;
(二) 通过中国(北京)保护知识产权网举报;
(三) 发送电子邮件至jbts@bj12330.com举报;
(四) 通过“北京12330”微信公众号举报;
(五) 投递信函至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六)直接到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应当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
(三)举报案件属于北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四)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北京市、区(县)两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证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重大案件是指违法所得超过500000元或在一个行为中假冒3件以上专利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举报人仅就与其举报事实对应的假冒专利行为获得奖励,同一假冒专利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假冒专利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同时举报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的假冒专利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结后6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领取奖励通知以举报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领取奖励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退回的视为送达。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领取奖励通知不能送达的;
(二)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领取奖励通知两次邮寄不能送达的;
(三)举报人自领取奖励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不领取奖励的;
(四)举报人领取奖励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
第十二条 与假冒专利案件办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作为举报人的,不得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身份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遵守保密规定,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工作需要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